海关信用修复记之《<strong><strong>主管海关怎么看、怎么干</strong></strong>》

发布于 2023年2月19日

文 / 青岛海关  张勇  孙佳  田庆

A公司因疏于学习、守法意识淡薄,进而导致业务管理不规范,故意逃避海关监管,未经海关许可且未补缴应缴税款,擅自将加工贸易的保税料件销售,被海关认定构成走私行为而被行政处罚,2021年1月其信用等级降为失信企业。该公司成为失信企业后,业务开展寸步难行,进出口货物查验率几乎达到了100%,企业经营举步维艰,教训可谓惨痛。

原本A公司最快需要在失信满两年后才能摘掉失信的帽子,但他们在失信管理期间赶上了“好政策”。2021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规定:“海关建立企业信用修复机制,依法对企业予以信用修复”,以及因“构成走私行为被海关行政处罚”被认定为失信企业满1年,纠正了失信行为并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向海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这既是海关落实国家“十四五”规划关于“完善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机制”的具体举措,也是此次新《办法》修订的一大亮点,旨在鼓励失信企业通过合法渠道提升信用水平,重新恢复正常经营状态。

为了助力A公司走出失信的阴霾,主管海关企业管理部门关员主动送政策上门,就新《办法》进行了面对面政策辅导,对新增的“信用修复”条款进行了重点解读。A公司在得知符合信用修复条件后,在其所在地区隶属海关的重点帮扶下,认真整理了相关材料并第一时间向青岛海关递交了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青岛海关根据相关规定受理并审核了该公司的信用修复申请,完成了对该公司的信用修复工作,这样A公司比原来提前一年享受到了海关常规的管理措施,从此日常经营步入正轨。

海关呼吁广大进出口企业加强对新《办法》的学习,尤其是降级为失信企业相关情形。新《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原有失信企业认定标准,企业有下列八种情形之一的会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① 被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立案侦查并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② 构成走私行为被海关行政处罚的。

③ 非报关企业:1年内被海关行政处罚次数超过上年度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处罚超过100万元的;报关企业:1年内海关行政处罚次数超过上年度单证总票数万分之五且被处罚超过30万元的(此项内容仅为简要介绍,详细规定请见新《办法》第二十二条)。

④ 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的。

⑤ 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6个月仍未缴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追缴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价款,并且超过1万元的。

⑥ 抗拒、阻碍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依法处罚的。

⑦ 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被处以罚款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⑧ 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认定为失信企业的,多数是因为存在失信情形①“走私罪”或②“走私行为”情形。以青岛海关为例,2021年青岛关区企业中因“走私罪”被降为失信企业的有29家,为近年数量最多。因“走私行为”被降为失信企业的有11家。

新《办法》突出“诚信守法便利”,针对高级认证企业,精准释放信用红利,让其享受更多的优惠措施和实实在在的便利。

丰富的高级认证企业优惠措施

新《办法》在原规定高级认证企业可享有的九项优惠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了“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及相关业务手续”“优先向其他国家(地区)推荐农产品、食品等出口企业的注册”“出口货物原产地调查平均抽查比例在企业平均抽查比例的20%以下”等三项优惠措施,提升措施的含金量和企业的获得感,鼓励高级认证企业继续“领跑”,真正体现守信激励原则。

延长高级认证企业复核期间

新《办法》将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复核的期间由3年调整至5年,且规定在企业信用状况发生异常的情况下,海关可以不定期开展复核。在保障海关监管不放松的同时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负担,促进企业自觉形成积极向上、优质发展的良好态势。

希望广大进出口企业吸取A公司的教训并引以为戒,把企业内部管理与国家法律法规学习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提升对于生产经营相关政策的认知水平,增强诚信守法意识,规范内部业务管理,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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