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6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规定了将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等10种违反市场监管法律、行政法规情节严重的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统一公示满5年,在此基础上对其实施联合惩戒,真正达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监管目的。《办法》对“黑名单”企业起到了震慑作用,体现了信用监管的真正威力,对促进企业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开展“黑名单”企业信用修复的起因
从2018年下半年开始,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逐步增多。截至2018年11月底,山西省有近2.9万户企业被列入“黑名单”,约占实有存续企业数的5%。这其中大部分确实是长期不经营的“僵尸”企业,但也不乏部分正常经营的企业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造成漏报或错报年报被列入“黑名单”。面对这些新的形势和问题,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实施信用修复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开展“黑名单”企业信用修复的主要做法
坚持原则,体现包容、审慎监管的理念。并不是所有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都可以申请信用修复,而是只针对社会危害性较低并且已经部分履行相关义务的“黑名单”企业实施信用修复。《通知》明确下列两种情形的企业可以采取信用修复机制修复信用:“一是因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前已经补报并公示年度报告的;二是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前已经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重新取得联系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有4种情形的企业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其中因第二、第三种情形被列入的企业,存在一定的主观故意性,所以不准予其实施信用修复。
严格标准,针对不同情形做好分类处理。《通知》明确了一系列严格的信用修复标准:“补报后的年度均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年报公示义务;企业近两年守法经营,无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记录,无因涉黑涉恶、非法集资等协助司法机关执行并公示的记录;积极配合进行实地检查,检查结果没有问题。”这主要是为了给确实正常经营的企业一个主动纠错、重塑信用的机会。《通知》同时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的企业认真检查、强化监管,让其受到一定的警示和教育,维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权威。
规范流程,确保信用修复工作有序进行。《通知》规范了实施信用修复的流程:企业提交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初审、属地监管机关实地检查、受理机关审批决定、上报省局备案、统一信息公示。通过统一规范的流程,确保信用修复工作严谨有序,同时也强调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违规或超出规定范围办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的,要责令有关单位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山西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年报宣传、新闻发布会等活动,积极组织开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宣传普及,切实提高企业和社会对信用监管相关制度的知晓度,使企业敬畏法律,珍爱信用,自觉诚信守法经营。
三、开展“黑名单”企业信用修复的实际效果
信用修复制度的推行,为全省近1.36万户失信企业打开了救济渠道,也使山西成为全国较早实质开展“黑名单”信用修复工作的省份之一。这一举措有助于全省企业紧抓历史发展机遇,珍惜声誉、珍爱信用,以更高的热情、更大的信心投入经济建设大潮中。截至目前,全省已经为300余户正常经营企业实施信用修复;同时,通过宣传政策法规、优化服务流程,积极引导1800户不再经营的“黑名单”企业及时履行注销义务。
——邸 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