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公示年度报告,没有及时公示相关企业信息,经营场所变更后无法联系……不少企业因为这些情况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如果3年内,进入异常名录的企业没有履行相关义务申请移除,就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也就是人们常说的“黑名单”。
一旦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后,将被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同时将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被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进入“黑名单”的企业,5年内不能申请移除。不过,这个政策在日前有了松动。
10月11日,安徽省工商局下发通知,决定在全省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更好发挥企业信用监管作用,积极探索建立自我承诺、主动纠错、信息公示的信用修复机制,深入构建健康有序、充满活力的市场秩序。通俗地说,就是有些“黑名单”企业,如果主动纠正自身错误,是可以修复信用的。
但是这个对象不是针对所有“黑名单”企业。通知说得很明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仅适用于因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这类企业在符合下列四种情形之一时,经企业主动申请信用修复后可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一)企业因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二)企业因未在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公示了相关信息,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三)企业因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更正其公示信息,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四)企业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